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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购物点收“人头费”费 旅行社被罚5万元

发布: 2008-7-06 05:05 | 作者: 管理员 | 来源: | 查看: 0次

y _!PJ@*rJ7G9se6L修武县一家旅行社向购物点签订协议,带人去购物就收“人头费”:省外团4元/人、省内团2元/人。此举被修武县工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,旅行社被罚款5万元。昨日,经过修武县法院强制执行,该旅行社将款项全部执行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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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2M UM%Z L^+N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,该县一旅行社自2007年4月起,在旅游业务中,分别与修武县某特产超市等多家超市(购物点)的经营者达成协议,由当事人的导游带领游客到这些超市(购物点)购物,并签具旅游团队购物签单,超市(购物点)则按照签单上的人数给付当事人一定的人头费(省外团4元/人、省内团2元/人)。至查获时,当事人共收取人头费500元。工商部门责令旅行社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其违法所得500元,并作出对其罚款5万元的处罚。华北户外8Y3Am H \6a!r%s*~w

b)};D"XrN由于旅行社拒不交纳罚款,修武县工商局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。今年5月,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旅行社强制执行罚款。截至昨日,该旅行社已将全部款项执行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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